發布日期🏮:
2019-2020學年门徒娱乐本科生學籍管理與學位授予規定
(經2017年7月21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门徒娱乐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教務處為本科生學籍與學士學位授予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相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辦理書面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報學校批準3️⃣;新生入學3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申請時間為期滿當年六月底前),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常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八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持本人學生證和校園卡在規定時間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暫緩註冊👎🏿,否則以曠課論📪。請假以兩周為限。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逾期未註冊者🕵🏽♂️,按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學生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 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和獲得的學分真實、完整地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十條成績評定采用百分製或等級製記分🔝。成績等級與績點的換算關系如下表🔫:
等級 | 優+ | 優 | 優- | 良+ | 良 | 良- | 中+ | 中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
百分製參考標準 | 95≤ 成績 ≤100 | 90≤ 成績 <95 | 85≤ 成績 <90 | 81≤ 成績 <85 | 78≤ 成績 <81 | 75≤ 成績 <78 | 72≤ 成績 <75 | 68≤ 成績 <72 | 64≤ 成績 <68 | 60≤ 成績 <64 | 成績 <60 |
績點 | 4.3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0 |
采用學分績或平均學分績點(GPA)作為學生學習質量的參考標準。
學分績=∑(課程成績×學分)÷∑學分
GPA=
采用二等級製記載的課程成績不參與學分績和GPA計算)
第十一條課程成績的評定包括過程考核(含平時成績、階段測試、實驗等)和期末考試環節👈🧚🏼♀️。過程考核占課程成績比例不低於30%🚣🏿,不高於70%。各課程的成績評定辦法由任課教師或課程小組製定,在教學任務落實時予以明確◾️,並向學生公布。
第十二條體育課成績評定按體育成績評定有關規定執行。體弱學生暫時不能上體育課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校醫院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體育中心審批同意後🙋🏻♂️,可轉入保健班上課👯♂️。
第十三條自修。前一學期學分績在80分以上的學生,可申請自修當學期的課程。學生在自修課程開課學期的第一周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和開課學院批準後自修,但必須按照該課程的完整考核要求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計入學生成績檔案。實踐環節及體育課、思想政治理論課、國防教育課、基礎通識類核心課和基礎通識類選修課不予自修。每學期自修課程不得超過兩門。
第十四條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按學校輔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生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補考與重修。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可選擇補考或重修。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每門課程補考限一次,重修不限製次數🧰。
所在專業培養方案指導性教學計劃第七、第八學期(五年製第九、第十學期)的課程成績不及格且無法重修的,可於畢業前補考,累計不超過兩次。因調整培養方案而無法重修的,補考累計不超過兩次🍫🦅。
學生參加補考應辦理手續,在不及格課程修讀學期的下一學期開學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的補考🏊🏼♀️。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記載,並做補考標記。未參加不及格課程補考或補考不合格者應重修。
學生參加重修應辦理手續,隨選擇的授課班級上課及考核,成績評定辦法由任課教師或課程小組製定🙍,重修成績做重修標記。
未辦理補考、重修手續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學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課的🎢,應辦理請假手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成績檔案中記錄“零分”,並標註“缺考”。請假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1/3以上者🧑🏼🌾,或無故曠課超過6學時(遲到兩次折合1學時)者,或缺交作業(含實驗報告)達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師要求的報告🗺、實驗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檔案中記錄“零分”⚂,並標註“缺考”。缺考的課程應重修⁉️🧑🏻🔧。
學生因考試沖突或患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應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經所在學院教學院長批準後予以緩考。學生因代表學校參加科技競賽、體育比賽等活動或參加學校選拔的交流項目無法參加考試的🤚🏽,應在考試前由活動組織部門報教務處批準後予以緩考🛶,成績檔案中記錄“緩考”。緩考者應在課程修讀學期的下一學期在學校統一安排的補考時間內參加考試。緩考成績按該課程原成績評定辦法評定🥵,視作該課程的首次考試成績。補考的課程不予緩考⭕️。
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記載為“零分”,並標註“作弊”🤸♂️。作弊的課程應重修。
第四章專業選擇、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按專業大類招生的學生在大類內進行主修專業選擇。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專業選擇及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學生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能力培養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校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三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在一學期內因病經學校醫院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累計超過該學期1/3的👮♠︎;
(二)在一學期內因創業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學習的時間累計超過該學期1/3的🙎🏿;
(三)因精神障礙或心理問題不能堅持學習🦶🏿,本人或監護人申請休學,或學校指定的醫院精神專科或機構認定須休學的🤾🏿♀️🎅🏽;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二條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應向所在學院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因病休學的應經學校醫院審查),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學校審批。學生因創業休學💂🉑,應經學校就業創業指導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休學學生的有關事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以一學期為期(不足一學期按一學期計)。經學校批準,因創業可連續休學三學年🤢,因其他原因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學生休學起訖時間以學校教務處核定為準。
(二)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休學學生不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學生在一學期內參加跨校交流項目,時間超過該學期1/3的,應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應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申請復學時由學校醫院審查。因精神障礙或心理問題休學的,申請復學時須經學校醫院審查後到學校指定精神專科醫院復查👒。
休學或保留學籍學生復學後在原專業大類(專業)學習。休學學生復學時學籍編入下一年級🕖,保留學籍學生復學時可申請學籍編入原年級或下一年級👩🏻🎨,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學校批準。
第六章退學警告與退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退學警告☂️:
(一)學滿一學年,取得所在專業大類(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累計低於24學分;
(二)學滿二學年,取得所在專業大類(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累計低於54學分;
(三)學滿三學年,取得所在專業大類(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累計低於80學分😪;
(四)學滿四學年🤲🏻,取得所在專業大類(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累計低於104學分。
退學警告期為一學年。
學滿學年的計算不包括退學警告的一學年。
第二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退學處理:
(一)退學警告期間,修讀且取得所在專業大類(專業) 培
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低於15學分的;
(二)退學警告期間,修讀且取得所在專業大類(專業) 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達到15學分🛌🏿,但在校期間取得所在專業大類(專業) 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累計低於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學年最低學分要求的;
(三)第二次出現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退學警告情形的🤳🏿;
(四)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且未達到結業要求的;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後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復學申請經審查不合格的;
(六)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開學逾期兩周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
第三十條退學學生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在接到退學決定書時🂠,應當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二)自退學決定書送達本人之日起,退學學生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明或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一條取消入學資格及取消學籍學生的處理參照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和退學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作出決定。自處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有申訴。
第三十三條退學學生在退學後兩年內重新被我校錄取,本人可申請轉入退學前的修讀專業,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學校批準3️⃣🧑🚀。退學前已取得學分有效。
第七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四年製專業學生在學校的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六學年(截止於第六學年小學期結束時)🫱🏿,五年製專業學生在學校的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七學年(截止於第七學年小學期結束時)🥶。學生因創業休學可延長一學年。
第三十五條學生修讀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四年製學生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培養方案總學分的70%,醫學五年製學生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培養方案總學分(不含集中實習學分)的90%💭,其他五年製學生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培養方案總學分的80%🏌🏻,方可進入畢業年級🐆🙏🏽。
第三十六條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學生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滿足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條件,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學生獲得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學分(不含畢業設計學分)的90%,確有能力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可在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初,向學院申請提前畢業🍔。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學校批準。
經學校批準提前畢業者,其學籍調整到畢業年級。
第三十八條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畢業年級的學生未滿足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條件⬆️,可申請隨下一年級學生畢業,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學校批準。
第三十九條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𓀀🈁,學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因個別課程考核不合格,不滿足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條件🏃🏻♂️,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條學生結業後兩學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不及格課程,經批準後,參加相應課程的考試。每門課程僅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或逾期未申請補考者,不得再申請補考。學生經過補考👇🏽,滿足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畢業規定🖖🏽🪵,準予畢業,並持結業證書隨當年應屆畢業生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學位,授予學位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一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八章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二條在學校所設本科專業(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學習期滿◽️,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且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都表明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研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授予學士學位🚂,學校為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結業的;
(二)未滿足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畢業條件規定的外語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學位授予要求的。
第九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報學校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𓀖👨🏼💼、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3️⃣。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學校對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與學位授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及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第三十五條自2016級學生開始執行。原《门徒娱乐本科生學籍管理與學位授予規定》(西交教〔2015〕87號)中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繼續適用於2015級(含)以前的在校學生🎤,其他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门徒娱乐醫學類五年製本科生學籍管理補充規定》(西交教〔2008〕70號)中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繼續適用於2015級(含)以前的在校學生,其他條款廢止。
抄送:學校黨政領導、黨委常委、校長助理,黨委各部門👫🏼,各分黨委
(黨工委🧔🏽♀️、總支)🕜。
校長辦公室2017年8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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