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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教育部《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維護學校學術聲譽,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在編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博士後以及在校學習和工作並以门徒娱乐名義發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範
第三條從事科學研究應自覺遵守下述學術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於引證的公認的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三)合作作品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四)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文獻資料、數據的基礎上🧝🏻🤘🏻,作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
(五)認真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公正發表評審意見是評審專家的職責👩👧。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製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幹擾。
(六)對於應該經過學術界嚴謹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後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七)在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四條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
(一)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它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二)抄襲🔱:將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不註明出處,而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實驗數據🚏:故意選擇性地忽略實驗結果,甚至偽造數據資料🈁,但不包括誠實性錯誤🧗🏻♂️⛹🏻,或者在解釋或判斷數據時的誠實性差異。
(四)偽造: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五)私自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或違背原作者意願👐🏼,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盜用他人署名。
(六)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七)炒作🍤:未按照有關規定或學校管理慣例經過有關專家嚴格論證或未經相關組織的學術論證🧘🏿♂️,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炒作研究成果🙌🏽,謀取個人或單位的不正當利益。
(八)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九)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
(十)其他違反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的行為🧑🏽🚀:包括在報刊上一稿數投、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誣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包庇(如明知學生在學位論文或公開發表的論文中有抄襲行為而不指出)🧖🏽、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和社會經濟效益、在科研合作過程中損害學校權益和聲譽等行為。
第三章 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調查和處理由科技處在學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實施。對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任何人都有義務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和科技處舉報。
第六條受理學術規範問題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做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處理情況。
第七條學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應尊重和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學校組織調查取證,應聘請有關專家對舉報人所反映的內容進行認定。情況屬實者🦝,報請校學術委員會(不少於5人)進行審議👷🏽♂️,並提出處理建議。
調查取證及認定過程應當實行回避製度。
第九條允許被舉報人或當事人就被舉報的事實向學校學術委員會進行申辯🦵。
第十條校長辦公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建議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並撤銷當事人因違反學術規範而獲得的獎勵或其他資格🤏🏿。處理或處分決定書應送達當事人,處理結果應通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當事人在收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後🧎♀️➡️,認為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妥🤙🏿,可在30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異議🖕🏼。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條校長辦公會在未做出正式處理或處分決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處於保密狀態,所有涉及人員不得私自泄露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管理部門有意掩蓋事實真相,拖延不加處理,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對於違反學術行為規範者👨🏿🍳😭,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專利權的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對於違反本辦法但尚未構成違法行為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分別給予校內通報批評、撤銷所涉及的研究成果或立項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申報科研成果和申請各類科研項目、撤銷專業技術職務等學術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在技術職務晉升、成果評審🆗、項目立項等工作中,一經發現有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采取一票否決製。
第十六條對於故意誣陷或捏造事實的校內舉報人🛂🌻,學校將嚴肅處理🩵。學校保留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學校和被舉報人利益的權利。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人員的處分期限應在處分決定書中予以明確(一般為二年至五年),處分期限屆滿後,被處分人可向學校學術委員會申請終止處分🥜,經學術委員會審查,報校長辦公會🙋🏽♀️,確認在受處分期限內對原錯誤行為有深刻認識,未發現有新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可撤銷其處分,並恢復其原有的專業技術職務及相應的工資待遇🛌🏼,恢復相關教育Ⓜ️、研究工作。
在處分期限內違反本辦法的人員,比照相關條款從嚴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门徒娱乐加強教師科研學術道德建設和管理試行辦法》(西交科〔2003〕55號)同時廢止。
2006-12-25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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