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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徒娱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實施辦法
(經2015年5月14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解決學校內部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依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內部用人單位與教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適用本辦法:
(一)因確認勞動人事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第三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教職工與用人單位為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
第四條 解決校內勞動人事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教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六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七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有關事項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八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教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二章 調解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學校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由十一人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四人🚶♂️,工會代表四人(其中工會負責人為當然委員)🤽🏽♂️,法人指定代表三人。教職工代表由教代會代表團長聯席會議推舉產生,工會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推舉產生🍟,法人代表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指定👌🏼。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學校工會負責人擔任💺;副主任一名📥,由調解委員會會議推舉產生。
第十二條 調解委員會任期與教代會任期相同。委員會換屆,委員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調解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決定須到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因出現委員需要回避或出差等原因導致出席人數不能達到法定人數時🍑,主任可協商指定與缺席委員屬同一代表方面的臨時委員👬,但不得超過兩人。臨時委員享有與正式委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委員在投票決定事項時應認真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示態度👩🏻🚒。
第十五條 對於長期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委員,由委員會主任提出,根據其代表方面,由有關方面推薦其他接替人選🙍🏻♀️,並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
第十七條 調解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工會。
第十八條 學校支持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承擔調解工作經費。各單位應支持調解委員會委員參加調解活動。
第十九條 調解委員會職責
(一)對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
(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領導和監督調解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按規定調整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聘請相關法律專家對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咨詢;
(六)進行勞動人事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按照調解委員會的安排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
(二)調解前做好相關調查等準備工作;調解中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公正調解;調解後做好文書整理工作🧑🏽🎓;
(三)對案件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負有保密義務👩🏻🎨;
(四)在調解過程中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完成調解委員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職責
(一)負責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和登記;
(二)組織委員業務培訓;
(三)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過程中的服務工作;
(四)負責調解文書的製作🚴🏼♂️、送達🏋🏿♀️;
(五)負責調解材料的整理、歸檔以及印鑒管理;
(六)承擔調解委員會授權或者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之內,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寫清爭議事由、請求事項和其它必要的內容。申請人對申請所述的事實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調解委員會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爭議案件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調解申請後,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表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到期沒有回復的,視為不願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調解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調解委員會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後,指定二名以上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進行調解或者召開調解會議進行調解。
第二十五條 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要始終貫徹調解精神,傾聽爭議雙方的陳述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耐心疏導,向當事人解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公正調解☝🏼,幫助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以及其它應說明的事項,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第二十七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自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且對方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已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仲裁或者訴訟的,調解委員會不再受理調解🔀,已經受理調解的,應立即終止調解。
第三十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據此向調解委員會申請其回避:
(一)是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解的;
(四)可能妨礙公正調解的其他情況。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事項和回避申請應及時做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得激化矛盾📏,不得傷害調解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附屬醫院、資產公司等獨立法人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建立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2015年3月20日门徒娱乐第九屆教職工代表大會六次會議討論、5月14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1年10月18日校長辦公會通過的《门徒娱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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