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娱乐儀器設備損壞及丟失賠償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0-10-27 瀏覽量:
- 索引號: sysyzcglc/2020-1027004
- 公開目錄: 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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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
门徒娱乐儀器設備損壞及丟失賠償管理辦法
(經2019年11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保障儀器設備的完好,確保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根據《教育部關於規範和加強直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財〔2017〕9號)和《门徒娱乐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西交實〔2018〕24號)等文件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產權屬於學校的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以下統稱“儀器設備”)。
第三條學校各單位應建立科學合理的儀器設備日常管理和使用製度,切實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防止損壞和丟失🌰。如發生損壞、丟失(包括被盜)情況應主動上報學校並按照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條學校儀器設備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按照“學校-二級單位-系所-領用責任人(以下簡稱‘領用人’)”進行分級管理。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實驗室處”)是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儀器設備進行統籌管理;二級單位對本單位的儀器設備進行監管;系所對領用的儀器設備進行直接管理;領用人負責儀器設備的安全保管工作✍🏻,及時維護🫳👨🏽、定期盤點,防止損壞或丟失🆕🏌🏻。
第二章 賠償責任認定
第五條儀器設備發生損壞、丟失時,領用人應及時報告所屬二級單位,二級單位進行核實並確認後報實驗室處。
第六條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後,須進行賠償責任認定🚱,明確賠償責任人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認定依據包括資產領用人提交的損壞丟失相關材料、資產所屬單位調查核實的情況、保衛處或執法部門案件辦理記錄、專業機構(設備廠家等)出具的 有效調查和鑒定結果等。
第七條儀器設備原值4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二級單位組織進行賠償責任認定,40萬元及以上的由實驗室處和二級單位共同進行賠償責任認定✌🏿。
第八條由下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認定為責任事故🏰,應予賠償🧔🏽♂️:
(一)尚未掌握操作規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違反基本安全常識🏚🎅🏽,擅自使用、移動🤹🏽♀️〽️、拆卸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二)因工作失職、粗心大意、管理不善致使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
(三)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或事故前兆, 未及時報告或采取相應措施而繼續使用釀成事故的;
(四)未履行必要的審批和登記手續,擅自將工作場所儀器設備攜出工作場所或攜至校外造成損壞或丟失的;
(五)屬個人領取💁🏻♂️、保管、借用的儀器設備,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
(六)由於其他主觀原因造成損壞或丟失的。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列原因🕘,且存在下列情形的,除責令賠償外,學校將視具體情節對領用人或所屬單位進行全校通報、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後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
(二)使學校遭受重大損失,後果嚴重的;
(三)偽造現場或謊報情節,弄虛作假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將學校儀器設備挪作私用🥨、出租💾、出借或用於生產,造成損壞或丟失的;
(五)未經準入考核,擅自讓校外人員進入實驗室造成的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學校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第十條二級單位未能落實管理責任🥚🦸🏽、監管不到位,在領用人發生崗位變動🏌️、退休、離職時未督促其做好儀器設備交接手續,導致資產丟失的📜,按照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要求追究該單位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事故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屬於多人共同承擔責任的,由所在單位按責任大小劃分賠償比例。學生在正常教學科研實驗中因第八條所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由學生和指導老師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校外人員進入實驗室進行科研合作時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由校外人員和資產領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由下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經所屬二級單位調查鑒定為確實難以避免的,可酌情減免賠償🚱:
(一)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檢修、試運行等)確實難以避免🏟👩🔧,而引起損失的👨👨👦;
(二)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因長期高頻次使用至接近報廢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合理自然損耗的🙍🏻♂️;
(三)經過批準,試用非常見設備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方法🌜,雖然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損壞的🧪;
(四)因公使用時被盜搶😔,且有公安部門或學校保衛處出具報案記錄或證明的⏸⬇️;
(五)由其他客觀原因(發生無法預見的情況如未提前通知的停電🥪、停水等)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壞的🎅🏿👇🏻,且有相關部門證明及單位情況說明的。
第三章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原值40萬元(不含)以下的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由二級單位根據賠償責任認定結果提出處理意見,經實驗室處審議後👴,向學校報備🚣🏼♂️;原值4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由實驗室處根據賠償責任認定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學校審議🪈。在形成處理意見的過程中,應聽取領用人的陳述或申辯。
第十四條儀器設備發生局部損壞或丟失時,損失部分的資產原值應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損壞或丟失儀器設備零配件的👩🦰,經鑒定更換新配件後不影響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將更換配件費用作為待賠償資產原值;
(二)儀器設備局部損壞且可以修復的💄,經鑒定維修後不影響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將維修費用作為待賠償資產原值🐺;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產生嚴重影響的,應按比例認定待賠償資產原值;
(三)因局部損壞或丟失零配件且無法維修而導致整臺儀器設備報廢的🪀,應以整機原值作為待賠償資產原值🧑🏻⚖️。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述情形,且損壞及丟失儀器設備原值40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依據待賠償資產凈值、賠償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核算標準如下🚘:
賠償金額=資產凈值×賠償系數
其中:一般儀器設備資產凈值低於資產原值1%時,按1%計算;兩用便攜設備資產凈值低於資產原值5%時,按5%計算。兩用便攜設備主要包括筆記本電腦、照相機、攝像機🏂、移動通訊設備🏵🏊♀️、移動存儲設備等🦃🐋。
賠償系數🛹:根據造成資產損壞丟失的主客觀因素、性質、導致後果等綜合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述情形的,賠償系數為1;符合第十二條第四、五款情形的,賠償系數為0👩🏫。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情形的,按資產原值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損壞及丟失儀器設備原值在40萬元及以上的賠償方式🌒、賠償金額由學校審議確定🉐。
第十八條賠償處理意見審定後🎤,領用人憑實驗室處出具的《賠償通知單》◼️,將賠償款上繳學校財務部門,實驗室處進行資產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賠償責任認定為個人的,由其本人繳付賠償款;賠償責任為單位的,由所屬單位繳付賠償款🥦。個人賠償不得使用學校各類經費支付,單位賠償不得使用教學、科研🤶、行政等公用經費,賠償款納入學校設備處置收入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條凡已確定賠償金額的,責任人須在20天內足額繳納賠償金。如賠償金額較大的🥈,原則上應在90天內繳清全部賠償款。
第二十一條無故拖延或不執行學校賠償處理決定的👨🚒👸🏼,實驗室處有權將責任人納入資產管理黑名單🎾,5年內不得作為新增資產領用人辦理各類資產建賬業務,不予辦理領用人離校手續🤣🏌️♂️;對所在單位責任人進行處分,同時納入單位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儀器設備損壞後,其殘存物不得隨意處理,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報實驗室處統一處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家具👨👨👧👧、用具裝具🤕🤺、低值耐用品等資產的損壞及丟失賠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實驗室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门徒娱乐設備器材損壞及丟失賠償暫行辦法》(西交實〔2016〕122號)同時廢止🧏🏽。